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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大荆楚学院开放教育(电大)学籍管理办法
2020-10-22 10:43  

 

为了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国家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国开)和湖北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省电大)教学、教务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

1.国开开放教育入学注册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符合入学资格并通过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 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省级电大指定的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国开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2.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国开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3.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二、学籍异动实施细则

4.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开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1)。

2)学生持《国开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或省级电大出具的成绩证明)到学籍科办理转出、转入的转学手续。

3)学生申请转入我院,必须符合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4)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开或省电大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要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5)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6)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7)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要符合学籍异动规定的条件。

5.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开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2),经学籍科审批报省电大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2)在相同学生类别、学历层次和规格间转换。

3)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4)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5)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6)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6.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开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附表3)经我院审核批准后报省电大批准,即可退学,但是已经参加课程注册的学生不允许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国开。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开和省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三、毕业审核实施细则

7.学生毕业要求。

1)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

2)修读二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修读三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三年半。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由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并填写《国开学生毕业申请表》(附表4)。

8.提交毕业照片质量要求。

1)照片命名:以身份证号命名。

2)照片规格:蓝底(背景颜色要求:R=51G=143B=178),照片尺寸(像素)480×640,大小在40KB以内;格式为.JPG的照片。

3)着装及图像要求:电子图像要求学生着浅色服装(夏季尽量穿带领子的浅色服装、免冠、不戴变色镜及墨镜;冬季拍摄时不要带毛围巾,穿带长毛领子的外衣)。正面头部照,露额露耳,头部占图像三分之二。

9.毕业证书由国开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国开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国开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10.国开每年215日至615日向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81日至1130日向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11.国开每年7月将当年1月、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四、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

12.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国开、省电大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13.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6)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

14.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省电大决定;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开决定。

15.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1)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省电大做出相应决定。

1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9)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国开。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17.对经查实入学资格与本人承诺不符的,尚在籍者取消学籍,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撤销电子注册号、收缴毕业证书。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的学生,可重新申请报读国开。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开和省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18.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教学点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省级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对学生提出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意见前,省电大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开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

19.学生若对省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电大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若对国开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开提出书面申诉。省电大或国开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学生若对省级电大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开提出书面申诉。国开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省电大及国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0.国开、省电大、教学点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将记入学生档案。

五、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补办实施细则

2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2.毕业证明书由省电大或国开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需经我院审核后填写相关表格,由我院电大部统一去省电大办理。

补办省电大毕业证明书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1)书面申请及毕业证明书补办申请表各一份。遗失毕业证书的毕业生需向我院学籍科提出书面补办申请,并由本人填写毕业证明书申请表(见附件5)。由我院学籍科查档核实申请表中填写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后,在毕业生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我院公章。

2)毕业生名册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一份。

4)小二寸蓝底彩照一张。

补办国开毕业证明书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1)书面申请及申请表各一份。遗失毕业证书的毕业生需我院学籍科提出书面补办申请,本人填写毕业证明书申请表(见附件5)。原所在电大所属电大分校查档核实申请表中填写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后,在毕业生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一份。要求学生本人填写,市州电大核实表中填写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确定信息无误后送省校办理。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粘贴在审批表上。

42寸蓝底照片2张。一张贴在审批表右上角照片处,另一张用曲别针别在审批表左上角,为保护照片正面不被曲别针划坏,请把照片背面朝外,背面注明姓名。

5)电子照片一份。以姓名+电子注册号方式命名,大小在16K以内,像素规格150*210

6)电子照片需与提交的纸制照片同版。

23.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24.本办法是结合学院实际,根据国开和省电大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报,报省电大备案。

25.本办法自学院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威尼斯官方网站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规范《开放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汇编(一)(有关学籍部分)》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上级电大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上级电大规定执行。

26.湖北电大荆楚学院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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